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吸毒致幻胡作非为自陷行为罪责不减可被判刑

来源:商事征询网 | 作者:林峰 | 时间:2018/11/1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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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标题:吸毒致幻胡作非为 自陷行为罪责不减

  吸食毒品不仅严重损害自身健康,而且对社会秩序、他人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。吸毒人员在吸食毒品后常常出现迷幻状态和被害妄想等精神障碍,并在此心理状态的支配下,实施危害他人健康、生命的犯罪行为。

  依照法律原则,吸毒人员对于自身因毒致幻后的犯罪行为应当负完全刑事责任。这是因为,尽管吸毒人员在出现幻觉、妄想等精神障碍后,自身的辨识能力和控制能力会有所下降,但行为人对于吸毒这种违法行为应当有清醒认识,既然自己选择了吸毒违法行为,就应当对由此而产生的犯罪行为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。

  从刑法理论而言,吸毒人员在吸毒致幻后实施的犯罪行为,与原发性精神病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不能混为一谈、等量齐观。依据法学中的“原因自由行为”理论,俗称自陷行为,是指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,但是陷入了无责任能力的状态,行为人原本可以自由决定,故意或过失使自己一时陷入无责任能力或限定责任能力状态,并在这种状态下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。行为人因自陷行为而导致辨认、控制能力降低的,应当承担与正常人相同的刑事责任。吸毒行为就是一种兼具违法性和自陷性的行为,因此应认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。

  从本期案例中可以看到,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因毒致幻后的犯罪行为人,均按照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标准追究其刑事责任。比如在本期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,金某作为心智正常的成年人,明知吸毒的危害性,仍然放纵自己吸毒,放任吸毒致幻后危害社会后果的发生,持刀伤害他人身体,法官就依法认定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。

  毒品如蛇蝎,千万莫去碰。这不但是为了自身的利益,也是为了家人的幸福和社会的安全。(胡勇)